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
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利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星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