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立华、邹国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国孙所有的赣F×××××雪佛兰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国孙所有的赣F×××××雪佛兰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志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