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立华、邹国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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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国孙所有的赣F×××××雪佛兰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
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国孙所有的赣F×××××雪佛兰牌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志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