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兴仁树德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智萍清偿借
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兴仁树德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智萍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智萍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0元,由被告兴仁树德学校负担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0元,由被告兴仁树德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宁和人民陪审员 何光仁人民陪审员 韦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恭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