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伟业彩印厂与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伟业彩印厂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伟业彩印厂加工价款402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无锡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伟业彩印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伟业彩印厂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华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