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告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请
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告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事项应当给予支持。原告已经依法向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劳动关系争议请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委员会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向贵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700元,经济赔偿金20700元;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人社局要求缴纳失业保险金或赔偿原告各失业保险金31200元;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各办理失业证。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在2014年7月13日已经解除,由于原告在2014年3月1日在被告张贴公告中企业停产,人员进行分流,未到企业安排新的岗位上班,企业已经按照旷工处理,在2014年7月13日,被告在乌海市日报登报公告要求上述员工来企业报到上班,而原告未报到,按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经济补偿金被告不予承担,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于原告自动解除,不属于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同时,在原告2014年向我院提起诉讼过程中,就该项诉讼请求法官当时也向其明示是否变更,原告未作出增加变更的请求。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在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该项诉讼请求已经涉及,并且本院已经驳回,同时,原告与被告在本院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在2017年2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
第三条中明确约定,原、被告所有相关劳动纠纷即告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
中明确约定,原、被告所有相关劳动纠纷即告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5日原、被告续延该合同,约定将劳动关系续延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由于市场影响,公司产品积压,生产经营困难,2014年3月1日被告下发乌中正字[2014]第1号文件,”关于中正公司塑焦炉停炉检修、人员分流的通知”,原告所在塑胶车间2014年3月4日停产。人员暂分流至其他岗位安排工作。并附件说明,凡是分流到其他岗位的人员,未报到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均按旷工处理。2014年6月27日原告向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勃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委员会只有两名仲裁员,不能组成仲裁合议庭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2014年7月13日,被告在乌海市日报登报公告,公司擅自离岗人员,由于从2014年3月5日起,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被告开工原告上岗期间每月生活费1200元;支付2007年6月至2014年2月加班费146565元;给原告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交纳2014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4月生活费2400元,并组织原告进行后前位X射线胸片、心电图、肺功能检查。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内0302民初00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6月生活费4320元,并组织原告进行后前位X射线胸片、心电图、肺功能检查。经二审判决,维持了该判决。2017年2月5日原、被告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检查费合计4480元,在签订本协议后付清,并约定原、被告所有相关劳动纠纷即告终结,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到被告判决书应支付原告的各项费用合计4480元的收据一张。2017年5月原告再次向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交纳失业保险金或赔偿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保险证。2017年5月22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向原告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的认定,由原告提供:1、关于乌海市中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说明一份。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第02689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302民初00328号民事判决书。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2016)内03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3、工资表及明细一份(复印件),证实原告的实际工资状况;4、2017年5月22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被告提供,1、2009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2、2014年6月27日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一份;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和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各一份;4、2017年2月5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一份;5、2014年3月1日被告下发乌中正字[2014]第1号文件,”关于中正公司塑焦炉停炉检修、人员分流的通知”及,2014年7月13日被告在乌海市日报登报公告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于2008年起在被告处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于2009年与被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续签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再行续签合同,但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4年10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被告开工原告上岗止生活费及2007年6月至2014年2月加班费,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交纳2014年至今的”险一金”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内0302民初00335号民事判决书,经二审该判决已生效,2017年2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判决执行终结。生效判决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五险一金”已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再次起诉请求被告交纳”五险一金”,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应予驳回起诉。在此期间的2016年初,原告认可知晓被告2014年7月13日在乌海市日报登报公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本院做出的(2016)内0302民初0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6月的生活费,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诉请事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自2016年初知道被告登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在时效期间原告未提出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原告申请仲裁及诉讼的时效已过,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提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三款(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
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三款(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
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
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长张献国审判员樊敏人民陪审员张建利二Ο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马旭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