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宏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宏海购货款27.5元(原告张宏海收到货款同时将所购光明跃兴旺木耳一袋退还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二、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宏海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宫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凯英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
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