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
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朱海峰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