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银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银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许银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农荟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雪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