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泽林王公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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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海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