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景奎与张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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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景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1元,减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景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段景奎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鑫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