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鑫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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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隋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付丽审判员王迎春审判员曾国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玲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