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刘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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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树昌、刘喜元、刘焘金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扣
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树昌、刘喜元、刘焘金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闵川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