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2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六、将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东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智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