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吴立洋、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八条、

八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和

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借款本金145750.37元、利息3319.58元、罚息74.27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共计149144.22元,并承担2017年1月18日后借款本金145750.37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5%计算);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吴立洋、王霞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北路259号3-601建筑面积为83.3平方米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保全费1370元,公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53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3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余 雷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人民陪审员  戴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毓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