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七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碎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碎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