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智慧、陈长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姜碎香借款本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智慧、陈长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姜碎香借款本金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朱智慧、陈长光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朱智慧、陈长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爱武人民陪审员 潘笑容人民陪审员 徐胜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