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军、韩万梅、商全祥、尚永祥、李全利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

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军、韩万梅、商全祥、尚永祥、李全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

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军、韩万梅、商全祥、尚永祥、李全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