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标、郭艳等与王鹏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二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

第十七条、

八条,第十九

第十八条,

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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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二十五条,最高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关于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项下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郭标医疗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项下赔偿原告郭标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标医疗费17334.5元,伤残赔偿金33224.6元,合计50559.1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郭标车辆损失费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艳车辆损失费14782.5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郭标、郭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鉴定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215元,由原告魏高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