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
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恒威木业有限公司以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6)117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对于工伤的事实不予认可和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工资4000元/月没有依据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条、
条、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恒威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恒威木业有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恒威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恒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李守众审判员曾国救审判员范瑞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