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路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九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明路请求判令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5

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明路请求判令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明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惠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