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1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121民初2434号原告:罗艳林,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杨海飞,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鑫来义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杨庙镇杨下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800175F(1-1)。法定代表人:许兰香,总经理。被告:苏俊龙,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的原告罗艳林诉被告安徽鑫来义源贸易有限公司、苏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艳林诉称:我与被告之间长期有业务往来。2016年2月6日,双方通过结算,两被告共欠货款3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45000元,尚欠255000元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5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货款属实,同意定期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安徽鑫来义源贸易有限公司和苏俊龙欠原告货款255000元,分两次付清:2017年12月30日前付155000元,2018年5月30日付100000元。如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按全部货款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两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新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