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亚龙筑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岩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

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