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元顺的复议请求,维持蓬莱市人民法院(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元顺的复议请求,维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4执异10-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善乐审判员 栾焕舸审判员 门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姝卉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