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锦璀伞用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绍兴市上虞锦璀伞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绍兴市上虞锦璀伞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春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