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鲁班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戴其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其权中国农业银行南陵三里分理处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其权中国农业银行南陵三里分理处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春风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