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尧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被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尧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蔡尧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2017年1月6日9时许,被告人蔡尧曲与被害人蔡某1在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塔仔河边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后蔡尧曲打伤蔡某1面部,2017年4月18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蔡尧曲与被害人蔡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1谅解。2017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蔡尧曲自动到仑苍派出所接受讯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南安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南安市司法局认为被告人蔡尧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6日9时许在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塔仔河边,因被告人蔡尧曲雇佣的工人在施工的挖掘机挖到其田地的沟渠,其制止工人施工后,被告人蔡尧曲赶到现场用拳头打到打到其太阳穴附近位置一拳将其打倒在地,之后去向村干部反映。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其损伤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蔡尧曲赔偿其人民币26000元,其表示谅解。(2)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蔡尧曲雇佣的挖掘机司机,当时一个老人蔡某1阻止其施工,其电话告知被告人蔡尧曲后蔡尧曲来到现场与蔡某1理论,那名老人有用手打被告人蔡尧曲,后被告人蔡尧曲用右手巴掌打到老人的左边脸部,老人被打后坐到地上之后自己起来拿石头扔蔡尧曲,但被告人蔡尧曲跑开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河边的田里挖菜时,看到蔡某1阻止挖掘机司机施工,司机电话告知被告人蔡尧曲后蔡尧曲来到现场与蔡某1理论,蔡某1有用手打被告人蔡尧曲,后被告人蔡尧曲用右手巴掌打到蔡某1脸部,蔡某1被打后坐到地上之后自己起来拿石头扔被告人蔡尧曲,但被告人蔡尧曲跑开了。(4)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喊叫就出门查看,看到蔡某1在骂蔡尧曲,其问了以后才知道是被告人蔡尧曲打到蔡某1,后其让蔡某1赶紧回家去,之后蔡某1就离开了。(5)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蔡尧曲自动到仑苍派出所接受讯问。(6)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蔡某1的伤情情况。(7)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蔡尧曲,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又因赌博,于2017年3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蔡尧曲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满18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9)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概况。(10)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据、调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蔡尧曲与被害人蔡某1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6000元整,取得谅解。(11)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蔡某1辨认出被告人蔡尧曲;证人洪某辨认出被害人蔡某1;被告人蔡尧曲辨认出被害人作案现场。证实公安机关接案后到现场勘查的情况。(12)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蔡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3)被告人蔡尧曲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7年1月6日9时许,他在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老年协会的工地接到挖土机师傅的电话,他跟他说他在塔仔的河边施工的时候有一个老人在阻止他,叫他过去看一下。他就来到大宇村塔仔的河边,看到他们村的蔡某1在阻止施工,他就过去跟蔡某1理论,后面他们两个人就互相骂了起来,蔡某1就从地上捡起砂石砸他的左肩两下,并继续骂他,他很生气,就用右手巴掌扇了蔡某1的左脸一下,然后蔡某1就自己坐在地上,大声喊叫说他打蔡某1了,他就叫蔡某1起来,之后过了一会儿,蔡某1就自己起来离开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尧曲因相邻土地纠纷,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尧曲有犯罪前科及行政罚款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尧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尧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蔡尧曲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尧曲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蔡尧曲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尧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尧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锦裕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爱娥速 录 员 陈婷蓉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第六十七条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
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