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君人民陪审员 :范喜某人民陪审员 : 孙 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凯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