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晓东、程潇仪就浙江德友缝制机械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晓东、程潇仪就浙江德友缝制机械有限公司应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借款2533124.6元及利息(暂算至2017年8月18日为210405.39元,此后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6元,���半收取1353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6元,���半收取13533元,由何晓东、程潇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