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和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恒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恒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建军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人民陪审员  姚连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唐丽华书 记 员  卓文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