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
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闽侨公司接受荣宏外滩小区的建设单位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了《荣宏外滩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福安市荣宏外滩的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在闽侨公司为荣宏外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郑广萍作为福安市荣宏外滩的业主,接受了闽侨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因此,闽侨公司要求郑广萍支付未交的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郑广萍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共计4.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未缴纳,因此,郑广萍未交的物业服务费为786.38元。现闽侨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为788.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水电公摊费用,应按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代缴的费用向业主、住户分摊,闽侨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发票能够证明闽侨公司为荣宏外滩业主代缴公共水电费用的事实,按公摊费的住户分摊标准计算得出郑广萍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应分摊126.45元公共水电费用,郑广萍应予以缴纳。现闽侨公司主张的公共水电费用为263.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郑广萍接受物业服务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闽侨公司要求郑广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郑广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广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
决如下:一、郑广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86.38元、水电公摊费126.45元,共计912.83元;二、郑广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拖欠款912.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郑广萍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福建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玟代理审判员 吴进阳人民陪审员 郑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凯莺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
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