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耀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