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八十一条、第八
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建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建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益 平人民陪审员 胡 希 群人民陪审员 宋 红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