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建瑞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八十一条、

八十一条、第八

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建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建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益  平人民陪审员 胡  希  群人民陪审员 宋  红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