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明与郭双庆、徐淑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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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永明负担。审判员 罗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