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明与郭双庆、徐淑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永明负担。审判员  罗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