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灿羽聚众斗殴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

第四百五十一条、

一条、第四百五十三

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

、第六条、

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

第六条、

定,裁定如

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灿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

下:对罪犯杨灿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曦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