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
第四百五十一条、
一条、第四百五十三
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二条、
、第六条、
第三条、
第七条的规
第六条、
定,裁定如
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灿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
下:对罪犯杨灿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东曦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