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胜煌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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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胜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
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胜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