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喜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喜玉撤回上诉。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喜玉撤回上诉。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赵 鹏审 判 员 张 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战 剑书 记 员 刘建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