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花与邯郸市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花负担。审判员  严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亚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