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青与龚纯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纯珠负担。审判员  刘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