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绍元与中山市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梁绍元清偿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绍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3元,诉讼保全费5000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03元,由被告中山市盈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冠波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凯航审判员  阮明俞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艺达苏嘉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