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梓淯与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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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梓淯765615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35万元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笔20万元自2017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三笔215165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梓淯代理费50000元;三、驳回徐梓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6元,减半收取5978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6元,减半收取5978元,保全费4348元,合计10326元,由邯郸市富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