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与于某8、于某7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

第十一条、

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于某6、于某7、于某8于2017年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于某6、于某7、于某8于2017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给付于某1生活费、护理费共计400元(每十二个月支付一次)。二、自2017年4月1日起,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于某6、于某7、于某8每人各负担于某1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未报销部分的七分之一(每十二个月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于某6、于某7、于某8每人各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成杰人民陪审员  姜学义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