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上诉人秦建军、杨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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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上诉;三、准许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秦建军、杨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38元退还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上诉人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坤琪审判员  梁兴旗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浩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