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与平小净、任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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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媛媛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侯延晖二〇一
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媛媛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侯延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艺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