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旺林与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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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停止执行东奎城市花园B1栋1单元801号、B6栋2单元403号房屋;二、驳回原告贾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66.06元,由原告贾旺林负担54790.06元,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艳春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高宇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景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