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八条、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一十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停止执行东奎城市花园B1栋1
一十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停止执行东奎城市花园B1栋1单元801号、B6栋2单元403号房屋;二、驳回原告贾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66.06元,由原告贾旺林负担54790.06元,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副本,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艳春审判员 程 伟审判员 高宇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景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