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与陈建金、陈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金、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金、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借款本金37172.9元及利息4341.75元(从2016年11月24日到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陈建金、陈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3760.59元。三、被告吕根旺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被告陈建金、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慧雯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