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黄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第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部份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本院恢复对本院(2016)桂07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部份确定义务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日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