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芳、江西威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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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江西省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江西省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高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