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孙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