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冬梅与张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欣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