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岗、洛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鸿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

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鸿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鸿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朝审判员  王洪涛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孟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